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4-24 14:36:43 点击:570

     甘教师〔2024〕3号


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体育局: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改革,进一步落实教师资格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省教育厅对2015年印发的《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2.《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甘肃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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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抄送: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甘肃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西北师范大学)




附件1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秋季学期前入学(不含2015年秋季学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仍可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应的,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符合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户籍、学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

第九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2科,《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结合面试一并考核。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学科;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学科。

第十二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三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小学全科、小学信息技术、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等科目;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具体科目相同;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职文化课类别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健康教育”“日语”“俄语”学科的考生,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暂不进行笔试,将结合面试一并考核,该类别笔试科目一、科目二合格即可进行面试报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分专业进行。

第十五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符合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人员,从其相关规定)。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9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确定。考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进行网上报名。

第十九条考生完成网上填报报名信息后,按照相应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求上传报名材料,完成报名流程,于考前登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第二十条甘肃省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制定笔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 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须统一培训、持证上岗。甘肃省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完善、考官培训和考官证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面试考官工作;

(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操作面试测评系统;

(六)从事相关专业一线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

(七)熟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掌握面试测评技术;

(八)经过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九)未在相关营利性的社会培训机构任职;

(十)其他考官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 甘肃省教育厅主管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执行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检查和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执行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十六条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主要负责是:

(一)制定本省笔试、面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本省笔试考务工作,负责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

(三)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四)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五)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笔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由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报送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阅卷。

第二十八条各市(州)根据面试需要设立面试考点。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第二十九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报经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后,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上统一收取,并按比例拨付各市(州)。

第六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考试组织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有作弊情形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教育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的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暂缓注册、逾期不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含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以及甘肃省政府“民生实事”招考教师、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招聘的各类聘用制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并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校级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中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教师。

第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及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首次任教人员申请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

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师风各项规定要求,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四)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者暂缓注册。达到规定学时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者暂缓注册,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二学年以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学年及以上恢复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一年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暂缓注册(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暂缓注册一年,暂缓期内考核合格,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为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师风各项规定要求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或累计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条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半年内,申请首次注册。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单位)集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任教学校(单位)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任教学校(单位)出具的注册期内近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继续教育证书);

(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需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服务期内“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等项目人员,不执行试用期规定的除外)。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三条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单位)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下载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与定期注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学校(单位)。学校(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校(单位)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单位)集中统一报送当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初审注册结论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初审结论;市(州)教育局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复核结论;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注册终审结论。

第十六条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次定期注册工作中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定期注册工作时间的总体安排,科学合理设定申请人网上报名、确认点现场确认、县(区)级初审、市(州)级复核的各工作环节时间,在各环节时间内完成工作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提前进行公示。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初审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仍未补齐材料的,视为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七条 经县级初审、市(州)级复核、省级终审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机构)依据终审结果,将申请人定期注册结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标注,该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初审机构归档保存,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结论贴,并加盖公章验印。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按照教育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十九条学校(单位)未按期并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教育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教育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一条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